批准、保持、扩大或缩小、暂停、撤销认证控制程序
2019-04-02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
注销/撤消认证资格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确保认证决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公司对有机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消认证资格控制程序等认证决定的一致性进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资格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消认证的管理及其控制管理。
3.职责
3.1 审核部负责核查现场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3.2 审核部负责组织对检查资料的评定,做出对受检查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消的认证决定。
3.3 总经理负责批准认证决定的结果。
3.4 综合管理部根据认证决定制作证书,并根据认证决定换发新的证书,对获证组织认证状态和信息实施管理;对于CGC暂停、撤销证书的情况向国家认监委、地方监管部门报告,并通过CGC网站和/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4.工作程序
4.1 批准、保持认证资格
批准、保持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应是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和/或加工特点、生产管理情况,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4.1.1 认证批准的条件:
a)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并通过了CGC的验证;
c) 样品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d) 对于符合a)、c)或b) 、c)所述要求的认证委托人, CGC应授予认证批准资格。
4.1.2 认证委托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CGC不应批准认证注册:
4.1.2.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4.1.2.2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1.2.3 生产或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1.2.4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4.1.2.5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4.1.2.6 其他不符合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法律法规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4.1.2.7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如存在以下情况,不应授予认证注册:
a) 1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b)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c) 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d) 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和/或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e) 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4.1.2.8 对于不予批准认证的,审核部编写书面的文件,应写明不批准认证的原因,将书面的通知寄送至认证委托人。必要时,通过电话或网络向认证委托人予以说明。
4.1.3 资格保持。
认证委托人进行再认证或监督检查(包括现场补充检查、不通知检查)后,CGC需确认获证组织能否保持认证资格。
4.1.3.1 检查组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有效,产品是否满足或持续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同时,跟踪上次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验证纠正措施的持续有效性,并确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申诉和投诉等,检查组给出是否保持认证资格的推荐性意见。
4.1.3.2 检查的要求按照《监督检查和再认证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4.1.4 认证批准或不批准认证注册、资格保持的工作程序
4.1.4.1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对检查卷宗资料整理齐全后交审核部进行及卷宗评定;
4.1.4.2 审核部安排认证决定人员进行复核,并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30日内做出;确认检查组的检查结论,评定通过后,向做出“认证决议单-认证决定通知书”。授予认证注册、认证资格保持至证标管理岗;对于不批准认证注册的则应在“认证决议单-认证决定通知书”备注栏中将不批准拒绝认证注册的原因写明。
4.1.4.3 对于现场补充检查,应进行认证证书的换发。
4.2 扩大或缩小。指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4.2.1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组织计划生产证书以外的产品、增加生产区域的均属扩大认证范围的范畴。扩大认证范围应同时满足:
4.2.1.1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应在其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2.1.2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应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检查抽样和相应程序规定要求的。
4.2.2 缩小认证范围。
4.2.2.1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4.2.2.2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部分生产区域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4.2.3 认证范围扩大和缩小认证工作程序
4.2.3.1 获证组织计划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可向技术部索取“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有机产品认证状态变更申请书”。
4.2.3.2 获证组织将填写完整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有机产品认证状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CGC技术部,资料核对后移交审核部。
4.2.3.3审核部根据获证组织提交的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认证的申请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判定是否需要追加检查。
a) 对于增加生产区域的扩大申请,应按照《认证检查控制程序》中的初次认证检查的要求执行;对于增加认证产品种类、但不扩大生产区域的扩大认证申请,对生产区域的检查可按照《监督检查和再认证控制程序》中再认证检查的要求执行,对于增加的产品生产过程的检查则应按照《认证检查控制程序》中的初次认证检查的要求执行;
b) 对于只减少认证产品,但生产区域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如果不追加检查,则应将不进行现场检查验证的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归档保存;对于减少生产区域的,为准确掌握生产的实际情况,一般也应追加检查。
c) 鉴于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所以一般情况下,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认证将结合再认证进行。
4.2.3.4 需要追加检查时,获证组织应与CGC签订补充认证合同或重新签订认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4.2.3.5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对检查卷宗资料整理齐全后交审核部。
4.2.3.6 审核部安排认证决定人员进行复核,并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30日做出;确认检查组的检查结论,评定通过后,向获证组织发“认证决议单-认证决定通知书”。
4.2.3.7 综合管理部根据“认证决议单-认证决定通知书”换发证书,收回原证书;涉及认证标志使用的,还应同时办理认证标志使用相关手续;更新“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和CGC获证组织中的相关信息。
4.3 证书的变更
4.3.1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CGC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CGC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a) 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有机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c) 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如认证委托人的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
4.3.2 证书变更工作程序
4.3.2.1获证组织的4.3.1中所描述的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填写“有机产品认证状态变更申请书”,并向CGC技术部提交,核对后移交审核部。
4.3.2.2 审核部根据获证组织提交的“有机产品认证状态变更申请书”中的信息与获证组织进一步沟通、确认,以确定是否需对获证组织进行追加检查。
a) 当出现显著影响产品设计或规范的更改时,或已认证产品符合的标准发生变化,或供方的所有权、组织结构、管理者发生变更(相关时),或有其他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时,应进行追加检查。
追加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和再认证控制程序》的再认证检查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b) 当变更不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时,CGC可在通过文件审核,经认证决定人员复核后,将相关手续移交综合管理部换发新认证证书,收回原证书。
c) 若因发生变更导致获证组织生产过程或其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决定人员做出暂停或撤销、注销的认证决定时,则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4.4 证书的暂停
4.4.1 有机产品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GC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a)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b)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CGC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c)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4.2 暂停认证资格的工作程序
4.4.2.1 审核部负责核实涉及违规的产品与范围,需要时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应予以协助,由审核部做出暂停认证并中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议,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认证决定人员负责办理暂停手续,并由综合管理部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
4.4.2.2 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不得就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的声明,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方告知其认证状态,并自接到暂停认证通知书之日起,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中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必要时,CGC还将要求:
a) 已认证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b) 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潜在威胁的已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实施召回产品;
4.4.2.3 审核部将“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交档案室存档一份,放入获证组织检查卷宗档案,并通过CGC网站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4.4.2.4 综合管理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机构(适用于相应领域认可后)报告;
4.4.2.5 暂停的时间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暂停时间为1-3个月。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向CGC提出认证恢复申请、待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经CGC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4.2.6 在暂停期间,审核部负责对获证组织的监督管理;
a) 敦促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根据证书暂停的原因、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审核部核实;
a)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审核部负责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b) 获证组织在CGC的证书暂停过程中,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CGC已确认获证组织关闭了相关不符合,并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4.5 证书的恢复
4.5.1 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导致证书暂停的原因,CGC可以考虑认证证书的恢复。
4.5.2 审核部对被暂停组织递交的整改资料进行审查、评价,并视具体情况确认是否由审核部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验证。对需安排现场检查和/或验证的,按照补充检查的规定派遣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验证,检查/验证的资料核准齐全后移交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评价。
4.5.3 对于认证决定人员评价,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的不符合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有效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证书恢复的相关手续。
4.5.3.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后,需同时满足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才可以恢复证书;
4.5.3.2 如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4.6 证书的撤销
4.6.1 有机产品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GC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a)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b) 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c)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d)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e) 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f)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g)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h)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i)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j)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k)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6.2 撤销认证资格的工作程序
4.6.2.1 由审核部做出撤销认证的决议,将相关信息转交综合管理部,并由综合管理部向被撤销的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收回其所有相关认证合同、认证证书、销售证书、认证标志等;
4.6.2.2 在CGC获证组织的名录中删除该组织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4.6.2.3 CGC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机构(适用于相应领域认可后)报告。
4.6.2.4被撤销组织接到撤销认证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中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已被撤销认证。必要时,CGC还将要求:
a) 已认证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b) 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潜在威胁的已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召回产品。
4.6.2.5 撤销认证后再次申请认证的条件。
a)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若因以下原因而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不论其原来是在CGC还是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的认证资格,自其被撤销认证之日起五年内CGC不能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①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②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③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④ 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b)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若因以下原因而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不论其原来是在CGC还是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的认证资格,自其被撤销认证之日起一年内CGC不能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① 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② 认证证书在被CGC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
③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④ 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⑤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⑥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⑦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4.7 证书的注销
4.7.1 有机产品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GC应当在30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a)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b)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c)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d) 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7.2 注销认证资格的工作程序
4.7.2.1 对于主动提出注销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认证决定人员应根据注销申请做出注销决议,审核部向被注销组织发出书面通知,收回其所有认证的文件,并删除该组织在CGC获证组织的名录中的信息;
4.7.2.2 被注销组织接到注销认证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中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4.7.3 获证组织主动提出不再保持认证资格。在CGC做出决定之前的认证周期的任意时间内,获证组织可以申请注销。然而,申请者应支付申请注销前CGC提供相关的服务费用。
4.7.4 认证证书到期后,获证组织未再实施再认证申请和检查的,认证证书自动注销,CGC信息上报岗及时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更新证书状态信息。
4.8 获证组织名录更新
审核部应及时更新公司认证组织的名录,保持获证组织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消信息的最新状态。以上信息可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等方式公开获取。
5. 相关文件
GB/T 27065:201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2013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CGC-QM/3.0 《质量管理手册》
CGC-P03/3.0 《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CGC-P10/3.0 《认证检查控制程序》
CGC-P13/3.0 《监督检查和再认证控制程序》
CGC-P15/3.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认证决议单-认证决定通知书
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
恢复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
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
注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
变更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通知
扩大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通知
不予批准有机产品认证注册通知